11月16日下午,集安市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校车违法行为,并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了处罚。 11月16日15时50分,集安市交警大队市区中队民警在路面上执勤检查时,拦下一辆车牌号为吉EXC639的校车,民警在检查校车司机的驾驶证时发现,一股酒气扑鼻而来。 随后民警上车检查,这辆标识19座的幼儿园校车,随车跟着一位女老师也是该车的照管员,从照管员口中了解到,他们正准备到幼儿园接送孩子们放学。民警在检查校车时发现该司机有酒驾的嫌疑,需要做酒精测试,民警决定将司机赵某带到大队做进一步的核查。 为了不影响孩子们按时放学回家,民警首先联系了该幼儿园负责人,安排其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驾车到幼儿园把孩子们送回家,并将该驾驶人带回进行处理。 来到大队,该司机便矢口否认自己喝酒后开了这辆校车,民警将当时查处该车地点周边的监控视频调出之后,显示当时该名司机在某个地点上车后驾驶该校车驶往幼儿园的一切经过,司机看到此视频后无话可说。经酒精检测证明,该司机的体内酒精含量达到61mg/100ml。 该校车司机赵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第110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第69条有关规定,予以记12分,取消驾驶校车资格并对其驾驶证给予降型处理。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